作者:佚名       来源于:中国民俗文化网

  碑文还记述:“麦积山为秦地林泉之冠,其古寺系历代敕建者,有碑碣可考,自姚秦至今一千三百余年香火不绝……”。由此可见,麦积山始建于姚秦时期(公元384年-417年),仅次于前秦建元二年(公元366年)的敦煌莫高窟。秦国之皇帝姓苻,名坚,称为“苻秦”,也称“前秦”;苻坚淝水兵败后,关中空虚,原降于前秦的古羌军阀姚苌在渭北叛秦,建元二十年(公元384年)自称万年秦王,史称“后秦”。由于是羌族姚苌所建立政权,所以也称“姚秦”。十六国始称“后秦”,以别于前秦和西秦,姚秦为后秦,称苻坚的秦为前秦。

  秦朝是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建立,前秦、后秦、西秦都建立于十六国时期。前秦和后秦建立于秦的发源地,所以选择以秦为国号。西秦是陇西鲜卑族(一说属匈奴)首领乞伏国仁所建,《十六国春秋》始用西秦之称,是前秦的附属势力,被后秦所灭。前秦与后秦之间相隔40多年,之所以称秦,只是因为他们的政权盘踞在三秦之地,因此借用了秦的名称建国,后世袭用之。

  苻坚、姚苌、姚兴均推崇佛法,除自身信仰的原因外,更大的原因是有庞大数量的直接或者间接的信众。如果能够很好地控制和利用这些条件,对一个政权的稳定和发展将是很有利的。当时鸠摩罗什是一代佛法大师,在凉州之时,盛名已经远扬中原,苻坚曾数次问其名。罗什在长安翻译佛经之时,门下集结了八百余名僧人。据《高僧传·鸠摩罗什传》记载,当时的大臣“屡请什于长安大寺讲说新经……于时四方义士,万里必集,盛业久大,于今咸仰”。

  前秦建元十八年(公元382年)苻坚遣吕光攻伐焉耆,出征前苻坚对吕光说,“朕闻西域有鸠摩罗什,深解法相,善娴阴阳,为后学之宗,朕甚思之。若克龟兹,即驰驿送之”。继灭龟兹后,罗什至凉州。苻坚对当世的高僧几乎无不礼遇,将他们招到前秦的国都长安来,虔心供养、厚待尊崇,广修庙宇,支持译经,弘扬佛法。三年后姚苌杀苻坚,灭前秦,吕光割据凉州,鸠摩罗什随吕光滞留凉州达十六七年。建初七年(公元393年)姚苌卒,太子姚兴继位,姚兴、姚苌均推崇佛教。姚兴为了将鸠摩罗什据为己有,不惜于后秦弘始三年(公元401年)兴兵攻打凉州。经过一番恶战之后,弘始七年(公元405年),姚兴亲迎罗什入长安,以国师礼待,并在长安开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座由国家出资修建的专业译经场所——逍遥园和大寺,作为译经、讲法的场地,《晋书·姚兴载》:“起浮屠于永贵里,立波若台于中宫(记)”。并配备三千名助手,时人称“三千德僧同止一处,共受姚秦天王供养”。姚兴前往逍遥园与长安众僧徒一起听罗什演说佛经,陪同罗什与八百多僧人共同校勘。在姚兴的倡导下,王公大臣纷纷附会崇佛,从外地赶来长安听讲的僧人多达五千之多,开创了中国文化史上佛教传播的空前盛况。

  佛教兴起

  鸠摩罗什是中国佛教史中一位著名僧人、佛学家、哲学家、汉语言学家,东晋时期后秦高僧。其父鸠摩罗炎出身天竺望族,后至龟兹,之后十余年间,罗什悉心从事译经和说法活动。据《出三藏记集》载,鸠摩罗什在弘始四年至十五年期间,译出经论35部,294卷。其中重要的有《大品般若经》《小品般若经》《妙法莲华经》《金刚经》《维摩经》《阿弥陀经》《首楞严三昧经》等。鸠摩罗什所译经典极为广泛,重点在般若系的大乘经典和龙树、提婆一系的中观派论书,内容信实,文字流畅,有些经典后世虽有新译,仍难以被取代,其经文几乎家有一本。其译本流传1600多年而不衰,家喻户晓,在中国译经和佛教传播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。

  姚兴崇佛,又有鸠摩罗什协助,于是一时间四方高僧,或者被迎请,或者仰慕鸠摩罗什的声名,纷纷来到长安,关中地区的佛教达到鼎盛。由于前秦、后秦两代君主的大力提倡,逐渐改变了魏晋以来佛教信仰人数、阶层、民族的局限。

  姚兴在位期间,内修政事、纳贤聚士,还崇尚儒学,后秦很快达到鼎盛高峰。当时北方战乱不断,人们生活在痛苦和恐惧之中,老百姓需要一种精神寄托;作为少数民族统治者,姚兴希望利用属于外来宗教的佛教教理的戒恶修善、六道轮回来安抚各族百姓,并借由来支持其政权。于是,这个承认众生平等,并且许诺给人们一个更幸福来世的宗教,很快就被帝王和老百姓普遍接受了。就是在这样一个对佛教极度热衷的皇帝的主持下,距长安不远的麦积山石窟佛像也历经多年,终于建成。佛教的信众们纷至沓来,瞻仰心目中的佛陀,在心灵上受到感动震撼之后,信仰上也有了皈依的实体,成为历代佛教活动的场所。宋代祝穆在《方舆胜览》中就有记载:“麦积山,后秦姚兴凿山而修,千崖万像,转崖为阁,乃秦州胜景。”



 2/4   首页 上一页 1 2 3 4 下一页 尾页

上一篇嘉峪关的长城文化

下一篇从打通关陇到贯通“丝路”



 【相关文章





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